大表哥耐萨里奥(耐萨里奥)
未来人民币国际化发展的重点领域人民币国际化未来发展,需要继续以开放消除人民币可兑换性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提升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便利性,提升人民币在能源交易中的地位,促进离岸与在岸市场互动发展,培育人民币使用的第三方市场以及增强人民币锚定货币效应。
而治理就需要通过全球跨境合作来推动,双边、诸边以及区域合作是当前的实际选择和路径。金融活动涉及的数据安全和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在金融领域,我国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等部门,而金融活动涉及的数据也与其它非金融管理部门高度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调,提高数据跨境流动的效率。
但是,强调数据主权的同时,也应看到数据是一种要素资源,而要素资源又需要流动,因为资源只有流动起来才能优化配置。比如对数据出境和跨境流动进行安全评估,应通过协调,提升效率,以便更好地适应金融活动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一是需要战略引领,在整体上抓住数字经济发展对金融体系功能深化的大机遇。国际上有两个最新的动向,一是美国和欧盟在经历2020年Facebook诉讼案后于今年7月达成了新的数据隐私框架,即隐私盾2.0版本,这一框架事实上意味着双方数据流动和数据治理方面达成合作。首先,数据是金融的基础要素。
二是数据安全和数据跨境流动的关系。一是经历三个阶段的建设之后,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三法为主体的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框架目前已基本建成,而且形成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标准合同条款等数据跨境流动的三大机制。发达经济体通过具备市场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发起自愿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管职能的不足。
实现净零目标和转型金融发展的其他建议一、落实实现净零排放的动态年度目标,平衡好与经济合理增长的关系。三是转型金融发展要依靠市场作用,特别是要加快碳交易市场行业扩容和市场交易流动性的建设。但我国第三方组织在市场上信任度不足,尚未建立起行业标准体系,更加依赖监管规范,实操层面进展缓慢。二是早期目标不宜过于激进,需保持GDP合理增长。
第三,缺乏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来制定行业标准和发起自愿行动。这其实是对价格机制的不理解。
四是除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外,重视法治在转型金融中的作用,加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推动市场各方尽快落实。一方面,可以对某些行为进行适当调节,例如推进碳市场的有序联通。第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机制仍需加强建设。一是碳市场和绿电市场虽然已基本打通,但在具体落地层面仍有部分实际问题待解,如绿色电力是否可被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大规模绿电交易后碳核算重复计算的问题等。
例如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中,欧盟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碳税不应用于一般公共预算,而应该向出口国或者更广泛地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信用,支持它们对出口生产进行减排。但也有与会专家认为,公正转型还应该注重宏观层面的公正性,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正转型应处理好经济总量和未来投融资的增长与实现净零排放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与法治手段相结合,尤其是通过司法救济,实现公正转型。有人担心某些大公司可能在未来20-30年都通过购买低价碳信用来逃避自身的减排义务,但事实上,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如果减排成本、技术成本不变,那么大公司这样的行为会使得碳价格明显提升,最终也不得不啃硬骨头才能实现碳减排。
具体来看:第一类是数据欺诈,包括数据操纵和一些由基础工作薄弱、透明度不高造成的漂绿,对此应加强基础工作、监管和公众监督。三是需要去除一些对企业重复无效的检查。
对企业而言,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容易获取,范围2(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信息采集和核查更困难一些,而范围3(价值链上下游各项活动的间接排放)存在复杂性二是大力发展市场上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做好绿色转型金融服务。
对发展转型金融中价格机制的理解有与会专家表示,应强调发展转型金融和利用价格激励机制是不矛盾的。转型金融的起点离不开碳核算,企业层面上的碳核算方法和标准较为清晰,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公布的方案也具有可操作性。对所谓的漂绿行为,需要分三类来讨论。这其实是对价格机制的不理解。二是公正转型强调市场有序可控联通,从而解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碳抵消、资金流向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公正问题。一是碳排放总量目标、时间表、路线图要清晰化,立足1+N政策体系,将未来若干年的动态目标具体落实到每一年的目标。
进入专题: 中国转型 金融发展 。一是碳市场和绿电市场虽然已基本打通,但在具体落地层面仍有部分实际问题待解,如绿色电力是否可被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大规模绿电交易后碳核算重复计算的问题等。
三是转型金融发展要依靠市场作用,特别是要加快碳交易市场行业扩容和市场交易流动性的建设。一是机构、联盟、方法和措施等并非越多越好,这方面可能会经历从简到繁、再逐渐从繁到简的过程,体现为多个机构、多种联盟、多种标准设定、多重计算、多重劳动能够逐渐简化统一。
从全球范围来看,碳排放领域的市场监管普遍存在落后现象。一些大公司通过购买发展中国家的低价格碳信用来实现减排目标,存在价格套等。
资金缺口是实现净零排放最紧迫的约束条件,而GDP合理增长意味着存在一定储蓄,能够部分用于实现未来净零所需要的研发和设备的投资。二是对于广大的中小排放者、居民排放者,规则不宜过于复杂,避免过度数据收集和计算。转型金融在实操层面上的难点与会专家指出,目前对于转型金融的呼吁较多,但其在实操层面的进展较为缓慢,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障碍:第一,企业碳核算获取排放供应链上下游信息较为困难。三、在实操层面发展转型金融,需抓住数据定量、确权、交易、法治和信息披露等五个薄弱环节。
但我国第三方组织在市场上信任度不足,尚未建立起行业标准体系,更加依赖监管规范,实操层面进展缓慢。具体来看:第一类是数据欺诈,包括数据操纵和一些由基础工作薄弱、透明度不高造成的漂绿,对此应加强基础工作、监管和公众监督。
二是早期目标不宜过于激进,需保持GDP合理增长。事实上,这两种类型的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额度,对实现当年的碳排放目标是等效的,应该获得等量的激励。
国际上有一些声音认为,只有绝对从大气中吸收或者储藏的二氧化碳(全吸收型碳信用)才可以作为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额度来使用,而一些部门保持原来生产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减少的碳排放强度部分(相对型碳信用),不能作为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额度出售。对企业而言,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容易获取,范围2(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信息采集和核查更困难一些,而范围3(价值链上下游各项活动的间接排放)存在复杂性。
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与法治手段相结合,尤其是通过司法救济,实现公正转型。第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机制仍需加强建设。四是相关法制建设需加快进度。二、实现净零排放需抓住重点和关键,简化规则、合并同类,便于更广泛的参与者参与其中。
但也有与会专家认为,公正转型还应该注重宏观层面的公正性,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正转型应处理好经济总量和未来投融资的增长与实现净零排放之间的关系。 二十国集团(G20)工作组报告指出,转型金融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背景下,支持整个经济向与《巴黎协定》目标相一致的低碳和净零排放、气候韧性转型的金融服务。
随着气候变化形势更趋严峻,全球转型金融进入发展快车道。国际上很多对转型金融的争议都与对漂绿的批评和过度担心有关,这主要是因为对价格机制的理解不透彻。
另一方面,价格套等在价格机制作用下并不会长期存在。《能源法》已有征求意见稿,但还未正式出台。